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男三
丙○○男二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被告己○○男二
丁○○男二乙○○男三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