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ОО號
具保人 梁美瑜 女四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梁美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為警當場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梁美瑜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因該被告又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爰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郭惠玲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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