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玫被告甲○○住臺北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六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婷玉法官鄧德倩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