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庚○○被告丁○○
戊○○丙○○甲○○兼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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