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他項權利標的:彰化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乙份(借據或本票等影本)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