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李詠嫺 相對人 李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7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曾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有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可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為由,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有民事撤銷假扣押狀可證,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受理及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