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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