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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