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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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忠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國源 律師被告 姜秋明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至軒 律師被告 張桂英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典穎 律師被告 彭震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780號、105年度偵字第3438號、105年度偵字第5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