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82號
104年度易字第1383號105年度易字第10號105年度易字第75號105年度易字第265號105年度易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柱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