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劉哲魁
周美君 被告 謝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2
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梁凱富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