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抗告人 張志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姿臻 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