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富國宏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曉惠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富國宏實業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另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吳曉惠(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出借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者,應預見借名之人可能以之為逃漏稅捐等不法用途,竟為謀不法利益,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亦在所不惜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6年8月間,在新北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每月5,
000元不等之代價,出借其名義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林小姐」及「 李文章 」,於96年8月14日登記設立「富國宏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6樓之4,下稱富國宏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而富國宏公司明知其於97年1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2月間某日止,未與附表所示「吉合豐實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間有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100紙予上開公司,充作上開公司進項憑證使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45萬6,30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經查,被告富國宏公司為法人組織,並非自然人,而公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公訴人對之提起本件之訴,即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1│逸盛有限公司│1│937,440│46,872│├──┼─────────────┼────┼─────┼─────┤│2│佑晴有限公司│1│186,912│9,346│├──┼─────────────┼────┼─────┼─────┤│3│渼誠有限公司│19│9,248,369│462,421│├──┼─────────────┼────┼─────┼─────┤│4│宏邑有限公司│12│7,615,139│380,759│├──┼─────────────┼────┼─────┼─────┤│5│浤奕有限公司│2│1,004,013│50,201│├──┼─────────────┼────┼─────┼─────┤│6│志升企業有限公司│6│4,301,960│215,098│├──┼─────────────┼────┼─────┼─────┤│7│吉合豐實業有限公司│23│13,620,928│681,046│├──┼─────────────┼────┼─────┼─────┤│8│銘寬有限公司│16│7,373,170│368,659│├──┼─────────────┼────┼─────┼─────┤│9│華園景觀設計股份有限公司│1│95,250│4,763│├──┼─────────────┼────┼─────┼─────┤│10│嘉誠成有限公司│2│1,133,531│56,677│├──┼─────────────┼────┼─────┼─────┤│11│隆信昌實業有限公司│14│4,896,411│244,823│├──┼─────────────┼────┼─────┼─────┤│12│碚旺企業有限公司│1│1,209,000│60,450│├──┼─────────────┼────┼─────┼─────┤│13│錠砬企業有限公司│1│440,000│22,000│├──┼─────────────┼────┼─────┼─────┤│14│博華企業有限公司│1│793,800│39,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