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90號

聲請人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尚有訴訟進行中,公司內部民、刑事責任歸屬仍有待司法調查,暫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法人,並非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又本院僅查得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113年度司字第36號於113年12月31日裁定解散,尚查無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獲本院備查清算人就任在案,無從展延清算期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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