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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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9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劉秋月
黃妙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萬里區、板橋區,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