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82號
聲請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有違
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社團法人
中國國民黨應將所持有聲請人之股份移轉為國有之行政訴訟
,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為必要參加、獨立
參加,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下稱
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
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訴訟指揮之當否
,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未合,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