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林楚斌 被告 陳念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吳帥明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其刑事部分審結後,再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洲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