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吳慧綸
黃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依當事人即原告之聲請,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士林區光華二701-1143公同共有98600分之16532臺北市士林區光華二967139公同共有160分之193臺北市士林區光華二9768公同共有3分之24臺北市士林區光華二976-183公同共有160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