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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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永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萬4,000元【計算式:月薪6萬1,400元×12個月×《9+2/12》年=675萬4,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上訴人00年0月0日出生,自106年4月11日遭再審被告終止勞動契約,距65歲退休尚有9年2月】,本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1,88
6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再審之訴應先暫徵裁判費5萬0,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郭慧珊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