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聲請書就扣案改造手槍1支之槍枝管制編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枝,自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林峻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4月14日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4頁)。惟扣案槍枝1支(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4年10月5日刑鑑字第104006729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同署104年度偵字第15084號卷第103頁),自屬刑法上之違禁物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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