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4月29日對相對人寄發新
興郵局第04238號存證信函,本係為通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檢驗費共計新臺幣180,399元,詎該存證信函竟因招領逾
期以致原件退回,相對人現所在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
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乃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
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又對公司之送達本應以其法
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除得對公司之
營業所在地為之外,更得對應受送達之公司法定代理人住居
所行之,此由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立法理由亦明。準
此,以公司為當事人所為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通知,倘僅因
其招領逾期而未送達,抑或得對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為送達,該公司即非屬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與前揭公示送
達之法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相對人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桃園縣大
園鄉五權村13鄰大埔9之8號」,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雖相對人公司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97條規定,於96年8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11454號函
廢止相對人公司登記在案,亦有上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可據,然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係於93年4月29
日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其批退之理由乃係「招領逾期」,
則依前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於上開時日寄送時相對人之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相對人公司廢止登記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地
址,且亦未向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寄送,是亦難據此認定相對
人之住居所確已不明,亦難認聲請人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
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從而,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其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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