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機關聲請罰鍰易以拘
留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園警分刑社字第00
00000000-0號函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
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及送
達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處罰人甲○○被處罰鍰2,000元逾期不完納,經移送
機關聲請本院易以拘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
罰人應繳納罰鍰2,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以900元折算1
日,作為本件折算標準,故裁定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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