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高田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陳正禮聲明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