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王志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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