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良甫植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鄞良安 原告 陳亮晨 即精赫企業行
許貴香 吳柏璋 即佳原行 李維倫大順起重工程行宗曄盈企業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鄒淵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莎蝴蝶生態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萬6,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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