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祥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蔡涵如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櫻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求為命被告應登報道歉,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揭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黃櫻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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