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陸拾叁元,及其中肆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100,063元,其中已到期本金49,122元、利息50,941元,並應給付自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