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5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3月2日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以伊於前訴訟程序已獲訴訟救助,應暫免裁定所命繳之裁判費云云。然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僅及於本案訴訟、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尚不及於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即明。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