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449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民國110年3月10日送達聲請人,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人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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