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勝通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被告 陳秉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勝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勝通公司)邀得被告陳璟德、陳秉懋擔任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勝通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勝通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應收帳款融資共計4筆,約定清償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勝通公司於107年1月25日停止營業,依約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原告催繳未果,尚積欠借款本金808,4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未放行交易明細、債權額計算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國內應收帳款承購申請書、應收帳款承購內容明細、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應收帳款讓與明細表、統一發票、債權轉讓通知函、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8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①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新臺幣)│(新臺幣)│②遲延利率││││││││(週年利率)│││├──┼────┼─────┼─────┼─────┼─────────┼───────────┤│01│106年│290,000元│188,424元│①2.8%│自107年2月3日起至│自107年2月3日起至清償│││12月6日│││②6.17%│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率6.17%計算之利息│者,按左開②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開││││││││②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2│106年│330,000元│330,000元│①2.8%│①937元。│自107年2月3日起至清償│││12月27日│││②6.17%│(即自106年12月28│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107年2月2│者,按左開②利率10%,│││││││日止,按週年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2.8%計算之利息)│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開│││││││②自107年2月3日起│②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7%計算││││││││之利息。││├──┼────┼─────┼─────┼─────┼─────────┼───────────┤│03│106年│220,000元│220,000元│①2.8%│①591元。│自107年2月3日起至清償│││12月29日│││②6.17%│(即自106年12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107年2月2│者,按左開②利率10%,│││││││日止,按週年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2.8%計算之利息)│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開│││││││②自107年2月3日起│②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7%計算││││││││之利息。││├──┼────┼─────┼─────┼─────┼─────────┼───────────┤│04│106年│70,000元│70,000元│①2.8%│①188元。│自107年2月3日起至清償│││12月29日│││②6.17%│(即自106年12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107年2月2│者,按左開②利率10%,│││││││日止,按週年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2.8%計算之利息)│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開│││││││②自107年2月3日起│②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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