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四七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及驗餘碎錠,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一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毒品四顆,經鑑定為MDMA(驗餘二顆及碎錠),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管檢字第○九六○○○九五○六號鑑定書等附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鑑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他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稽,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