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8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依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6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而債務人乙○○則持用該卡之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
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7年8月22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98,528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