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8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69,296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4.53%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58,649元,及自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3%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