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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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上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及民法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於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選任遺產管理人準用之;由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53條第2項、第148條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7號及94年度家抗字第1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復以95年度家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5月13日及同年7月13日刊登臺灣新生報依法進行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嘉義市○村段○○○○號土地及1603號建物,前經抵押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業於96年7月24日由 趙西隆王麗純 以新臺幣1,252,000元之價格得標買受,並依法完成執行所得金額分配程序,清償債權完竣。本案公示催告期間於96年9月13日屆滿,聲請人已完成乙○○遺產債權之法定程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5條,以及代管無人承認遺產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為前述遺產管理之報告,陳報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陳報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提出上開裁定3份、函件、民事執行處函文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既已將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5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48條第3款規定准予解任。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孫靜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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