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曾尚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2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14,497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