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潘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零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博智於民國9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60,30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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