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訴人 陳奕勳
陳香穎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景淑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 律師被上訴人 史以沛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