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勝寶
黃建榮 黃建華 黃建財 陳瑞鵬 林鉚淳 林宗信 林許鎔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寬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請求上訴範圍即上訴利益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金額:新臺幣┌─┬────┬────────┬────────┬─────┐│編│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範圍之金│應徵金額││號│即原告│請求金額│額││├─┼────┼────────┼────────┼─────┤│1.│侯勝寶│1,650,000元│1,179,712元│19,023元│├─┼────┼────────┼────────┼─────┤│2.│黃建榮│1,650,000元│1,650,000元│26,002元│││黃建華││││││黃建財││││├─┼────┼────────┼────────┼─────┤│3.│陳瑞鵬│1,650,000元│1,650,000元│26,002元│├─┼────┼────────┼────────┼─────┤│4.│林鉚淳│1,650,000元│1,316,606元│21,102元│││林宗信││││││林許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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