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奕勳
陳香穎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景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史以沛間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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