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209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告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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