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 律師
傅美櫻 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5月14日將其收押。
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