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伯彬 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高伯彬因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四五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六一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