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陳明坤 被上訴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8年12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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