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 黃正中
黃晨發 右聲請人因 黃正亮 與 劉孟宗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及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查本件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