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聲請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殺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