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六號裁定駁回在案,該裁定駁回之理由係以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被告,經本院審判長限期命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起訴之程序不合為由。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九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在案,駁回之理由係以聲請人所主張土地遭禁建而蒙受損失,公告土地現值偏高,課稅處理不公,稅務法令未盡適法,訴願經過,依司法院解釋精神應減免上開土地增值稅等情,均與該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內容無關,難認據為再審事由,因認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泛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規定聲請再審,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劉鑫楨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