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一、一二九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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