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73號抗告人 侯瓉珊
侯孟志 相對人 侯玉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