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號抗告人 蔡季玲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楊碧惠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