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 陳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政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仁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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